长沙一女子写字楼内踩到一滩水摔倒损失8万 ,谁来买单?

发布日期:2019-05-20    作者:admin    阅读量:0

日前,王丽在一写字楼内刚做完新发型,美滋滋在电梯口准备离开时,踩到了地上的水渍重重摔倒了。这一摔王丽右膝半月板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家卧床休息三个月,刚刚有眉目的升职也泡了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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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调取监控录像后怒将该写字楼的物业公司起诉了。


在她摔倒的前五分钟,物业的保洁阿姨拖着并未完全拧干的拖把经过电梯门口,留下了水渍,明知有水,却未放置提醒标识。


物业公司觉得很冤,明明是王丽自己摔倒的


" 王丽作为成年人,走路不注意脚下,自身有过错。"


到底谁有理?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写字楼的物业管理人,对该物业公共部分的保洁、安全等负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职责。


保洁人员在水渍未干的情况下未对地面进行防滑处理或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王丽摔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王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时应注意周围环境特别是路面状况,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摔倒存在一定过错,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物业公司、王丽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丽各项损失(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四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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