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湿滑,在公共场合摔倒的事情,相信不少人都经历过,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日前,临海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六旬大妈在快餐店摔倒受伤, 要求快餐店赔偿11.16万元。
法院最后判定,被告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负80%的民事责任。扣除之前垫付的两万多元医药费,快餐店赔偿24元。
六旬大妈快餐店吃饭摔成九级残疾
66岁的王大妈是临海永丰镇人,今年4月的一天,和几个朋友去临海城关玩,中午在一家快餐店吃饭。
因当天下雨,地比较滑,王大妈在买好饭菜后,拿着盘子准备就座时不慎摔倒。受伤后由餐厅老板陪同前往医院住院治疗9天,其伤情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共用去医药费两万多元。之后,经鉴定为九级残疾。
大妈将快餐店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16万元。
法院判定快餐店担责20%
快餐店拒绝赔偿,并要求王大妈返还为其垫付的两万多元医药费。
在答辩时,快餐店老板称该店于1998年开业,2013年重新装修,平时十分重视安全防护,店里均铺设防滑地毯,覆盖店内所有过道;墙上及柱子上都贴有“小心地滑”的提示;雨天在进门处放置“小心地滑”的提示牌,餐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开业以来没有出现其他人员滑倒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店内墙上虽张贴有“小心地滑”等字样,并在过道上铺设防滑垫等防滑设备,但在餐桌、餐椅等地上没有铺设防滑垫,且店内地面用瓷砖铺设,在雨天潮湿天气较为光滑,容易导致店内消费者滑倒,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下雨天会导致地面湿滑,特别是瓷砖更易导致滑倒等常识有充分的认识,自负80%的民事责任。
最后,扣除餐厅老板之前为王大妈垫付的医药费后,法院判决餐厅赔偿王大妈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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